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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内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粤电大审〔20071号,200710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审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审计是学校设立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准确、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学校规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审计制度,设置独立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校内审计工作。

第二章 校内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部门实施校内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机构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校内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校内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校内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所需经费学校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具有财经、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校内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校内审计机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预算执行和决算;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

()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学校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校内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要对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调查结果。

校内审计机构应当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校内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收取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

限:

()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批准,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校内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同意后,可提供给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 校内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校内审计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校内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校内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批。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内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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